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新动向:两成案件系境内外相互勾结本报记者 蔡亮 通讯员 范跃红 金全
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。近年来,随着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逐渐重视,我国政府也不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。4月5日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专门发布了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新的司法解释全面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,多项立案标准降低到原标准的一半。 记者从我省检察部门了解到,目前内外勾结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频发,已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新动向。 近日,35岁的商人洪某因涉嫌假冒“DURACELL”金霸王注册商标电池犯罪,被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,这也是该院近年来办理的第16件境内外人员共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。 经公安机关查明,2006年6月,洪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,根据在义乌市开外贸公司的某外商提供的金霸王商标电池样品,双方商量由洪某负责加工生产500件假冒金霸王电池销售给该外商,该外商预付定金2万元。洪某在东阳市一地下室租房内进行加工包装后,将298件假冒金霸王注册商标的7号电池送到义乌销售给该外商,非法经营额达148761元,后被义乌市工商局查获。2007年1月25日,洪某被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,该外商在逃。 记者从义乌市检察院了解到,目前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。2005年至今年4月下旬,该院办理的77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就有两成有境外人员参与。 据义乌市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介绍,该院最早办理的一起有境内外勾结情节的案件是2005年5月审查起诉的一起假冒吉列注册商标案件。2004年,徐某与郑某某合伙,非法制造了假冒美国吉列公司在中国注册的“GILLETTE
MACH3”商标的剃须刀头8300盒,并以每盒1075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东欧客商。案发后,徐某、郑某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年6个月。 该负责人分析说,如果最早的案子中境外人员还只是一般买家,那么近期一件案件中境外人员的作用越来越明显。从调查情况看,目前境外人员已经开始采取向境内人员下定单、提供假冒产品的样式样品等方式,由国内厂商批量生产、加工和包装后再出口到境外。而假冒的商标大都为国际知名品牌,其中还包括一些国内著名品牌。 检察部门提醒: 由于境外人员流动性强,个别境外人员身份不明确,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十分困难。部分商户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无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,最终可能落得人财两空。 其次,由于语言障碍和外贸生意的专业性等因素,部分外贸公司和翻译人员在工作中也需加强防范意识,个别人员为图方便,代替外商在相关协议上签字,一些外商也利用此类方法逃避法律责任。因此,相关从业人员要注意类似风险,别成了外商的替罪羊。 由于此类案件过去法院判决时一般会判处缓刑,个别经营户就此心存侥幸。而根据“两高”最新司法解释,有以下情形的,今后将不适用缓刑: (一)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,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; (二)不具有悔罪表现的; (三)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; (四)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。 |